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第 5 号

《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货币市场基金的信息披露,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货币市场基金在编制基金收益公告、临时报告、定期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时,除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循本规则的要求。

第三条 货币市场基金收益公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披露 7 日年化收益率时,应标注基金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还是按月结转份额。

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前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货币市场基金应至少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 / 当日基金份额总额× 10000 ;

期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 × 10000 ;其中, r 1 为期间首日基金净收益, S 1 为期间首日基金份额总额, r w 为第 w 日基金净收益, S w 为第 w 日基金份额总额, r n 为期间最后一日基金净收益, S n 为期间最后一日基金份额总额。

按日结转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 - 1 } ×100% ;按月结转份额的 7 日 年化收益率= [( ) × 365/10000]×100% ; 其中, R 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除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应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 7 日年化收益率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3 位。

第四条 当“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者超过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事件发生之日起两日内就此事项进行临时报告,至少披露发生日期、偏离度、原因及处理方法,并参照如下内容和格式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的重大事件揭示中进行披露:

项 目

发生日期

偏离度

披露报刊

披露日期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

在 0.5 %(含)以上

 

 

 

 

 

 

 

 

本条款中,“摊余成本法”、“影子定价”及“偏离度”的涵义参见《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

第五条 在基金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货币市场基金至少应披露以下财务指标和数据:本期净收益、期末基金资产净值、期末基金份额净值、本期净值收益率、累计净值收益率。在披露本期净值收益率和累计净值收益率时,应标注基金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还是按月结转份额。在基金季度报告中,至少应披露基金本期净收益、期末基金资产净值等财务指标和数据。

按日结转份额的本期(或累计)净值收益率= { [ ]-1 } × 100 %;其中, R 1 为期初(或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R i 为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R n 为报告期末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按月结转份额的本期(或累计)净值收益率= {[ ]-1} × 100 %;其中, R 1 为报告期起始至首次转份额期间(或基金合同生效后首月)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R m 为第 m - 1 次转份额至第 m 次转份额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R l 为报告期最后一次转份额至期末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其他有关指标的计算应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 号 < 主要财务指标的计算及披露 > 》。

第六条 货币市场基金的净值表现应参照以下格式披露:

(一)历史各时间段收益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阶段

基金净值收益率

基金净值收益率标准差②

比较基准收益率

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过去×个月

 

 

 

 

 

 

过去×年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基金净值收益率的计算参照本规则第五条。上述指标均以百分数形式表示,并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

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的计算参照本规则第五条。

第七条 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应参照以下内容和格式披露: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

资产组合

金额 ( 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

债券投资

 

 

买入返售证券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证券

 

 

银行存款和清算备付金合计

 

 

其他资产

 

 

合计

 

 

(二)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 目

金额 ( 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上表中,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应取报告期内每日融资余额的合计数,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应取报告期内每日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若报告期内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还应作如下说明:

序号

发生日期

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原因

调整期

 

 

 

 

 

(三)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 目

天 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应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其计算公式参照《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

若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违规超过 180 天,还应作如下说明:

序号

发生日期

平均剩余期限(天)

原因

调整期

 

 

 

 

 

2 、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 % )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 % )

1

30 天以内

 

 

2

30 天 ( 含 )—60 天

 

 

3

60 天 ( 含 )—90 天

 

 

4

90 天 ( 含 )—180 天

 

 

5

180 天 ( 含 )—397 天(含)

 

 

合 计

 

 

若报告期末货币市场基金持有剩余期限小于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还应参照以下格式在上表相应栏目下标注: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 % )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 % )

 

××天以内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剩余存续期的涵义参见《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

(四)报告期末债券投资组合

1 、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成本 ( 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 % )

1

国家债券

 

 

2

金融债券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3

央行票据

 

 

4

企业债券

 

 

5

其他

 

 

合 计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的浮动利率债券

 

 

上表中,附息债券的成本包括债券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的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 、基金投资前十名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

名称

债券数量 ( 张 )

成本

( 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

自有投资

买断式回购

1

 

 

 

 

 

2

 

 

 

 

 

3

 

 

 

 

 

4

 

 

 

 

 

5

 

 

 

 

 

6

 

 

 

 

 

7

 

 

 

 

 

8

 

 

 

 

 

9

 

 

 

 

 

10

 

 

 

 

 

上表中,“债券数量”中的“自有投资”和“买断式回购”指自有的债券投资和通过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买入的债券卖出后的余额。

(五) “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 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 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

在 0.25 %(含) -0.5 %间的次数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

的简单平均值

 

 

(六)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2 、若本报告期内货币市场基金持有剩余期限小于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应声明本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该类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的情况。

3 、本报告期内需说明的证券投资决策程序。

4 、其他资产的构成

序号

其他资产

金额 ( 元 )

1

交易保证金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

应收利息

 

4

应收申购款

 

5

其他应收款

 

6

待摊费用

 

7

其他

 

合 计

 

 

第八条 本规则自 2005 年 4 月 1 日起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