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基金管理公司、各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及相关机构 :

   为了做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办法》 ) 的实施 工作 ,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办法》中相关条款的执行问题

( 一 ) 《办法》第六条第 ( 四 ) 、 ( 五 ) 项对开业所需人员、营业场所和设施作出了规定。在报送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材料时可先提交拟任董事长、拟任总经理和拟任督察长的任职申请材料以及拟任董事的申报材料;负责研究、投资、估值、营销的人员、基金经理及其他人员应当在现场检查之前到位;有关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准备情况在中国证监会进行现场检查时需达到规定的要求。

( 二 ) 《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 ( 二 ) 项中有关 " 注册资本不低于 3 亿元人民币 " 和第八条 " 注册资本不低于 1 亿元人民币 " 的规定 , 均按最近 1 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以来不低于此数执行。

( 三 ) 《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 ( 三 ) 项中规定的

" 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 " 按最近 3 个会计年度盈亏相抵为净盈利执行。对于 " 资产质量良好 ", 证券经营机构按净资本占净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70 %、净资本不低于 3 亿元人民币执行;信托资产管理机构按拨备覆盖率不低于 30 %、资本净额 ( 动态 ) 不低于 3 亿元人民币执行。证券经营机构、信托资产管理机构在提交申请材料之前两个季度末的相关数据均应符合以上要求。

   证券经营机构净资本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计算规则计算 , 信托资产管理机构的拨备覆盖率和资本净额按照中国银监会规定的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证券投资咨询、其他金融资产管理机构的具体标准另行规定。

( 四 ) 《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 ( 四 ) 项中有关 " 持续经营 3 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 " 的规定 , 在 2005 年底以前按以下原则掌握 : 因改制而新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 , 设立后持续经营不少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 且两个会计年度盈亏相抵为净盈利;信托资产管理机构重新登记后至少经营 1 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 五 ) 《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 ( 六 ) 项规定的 " 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 是指未发生或曾存在挪用客户资产等行为但已得到纠正 , 且最近 1 年没有发生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 六 ) 《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 ( 一 ) 项中的 " 金融资产管理经验 " 主要是指公募基金的管理经验 , 包括公募基金资产规模、主要基金品种、业绩表现等方面的内容。

( 七 ) 《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关于 " 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 按主要股东最高出资比例不超过全部出资的 49 %执行 ,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中方股东出资比例不受此限制。

( 八 ) 对于已经开业或者批准筹建的基金管理公司存在《办法》第十条第二款所禁止的关联关系的 , 在相关股东转让出资时应当符合《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

( 九 ) 为支持证券经营机构创新 , 被中国证券业协会评审确定为创新试点的证券公司在执行上述第 ( 三 ) 项时 , 要求在提交申请材料之前 1 个季度末的相关数据符合规定;在执行上述第 ( 五 ) 项时 , 要求在提交申请材料时不存在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二、相关政策的衔接问题

( 一 ) 《办法》实施后 ,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人、出资转让受让人不再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交易所申请自律备案。

( 二 ) 《办法》实施前报送尚未受理的申请事项 , 应当按照《办法》和本《通知》的规定重新申报。

( 三 ) 《办法》实施前受理的尚未批复的申请事项 , 应当按照《办法》和本《通知》的规定补正材料 , 中国证监会依照《办法》和本通知规定进行审批。

( 四 ) 《办法》实施前已经批准筹建的基金管理公司 , 比照原审核程序和要求 , 应当自批准筹建之日起 6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开业申请材料 , 中国证监会在 3 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逾期未能报送完整开业申请材料的 , 原筹建批复不再有效。

( 五 ) 《办法》实施前已经是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 , 如通过认购新增出资、受让其他股东出资而提高出资比例成为主要股东的;出资比例低于 25 %的股东将出资比例提高到 25 %以上的;持有 25 %以上出资的股东提高出资比例的 , 应当符合《办法》和本《通知》规定的股东条件。

   三、材料申报问题

( 一 ) 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 , 中国证监会对相关审批、报告事项申报材料的内容和格式作了统一规定 ( 详见附件 ), 各基金管理公司及相关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与内容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须提交复印件的 , 应当加盖单位印章 , 外资机构没有单位印章的 , 须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进行鉴证。

( 二 ) 申报材料要求股东或出资转让受让方提供最近 3 年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是指申请日所在会计年度之前的 3 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

( 三 ) 对申报材料需由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关报告、意见书的 , 经办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员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 , 履行相应的工作程序 , 制作工作底稿 , 保存相关档案 , 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相关报告、意见书 , 相关的报告、意见书应由两名经办人员签字并加盖所在单位印章。

   四、本通知自 2004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一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材料的内容与格式

   附件二 基金管理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申请材料的内容与格式

   附件三 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变更申请材料的内容与格式

   附件四 基金管理公司其他变更事项申请材料的内容与格式

   附件五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办事处及变更、撤销分支机构、办事处报告材料的内容与格式

   附件六 基金管理公司拟任股东基本情况表

   附件七 基金管理公司拟任股东证券投资情况表

   二 ○○ 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一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材料的内容与格式

   一、申请材料的纸张、封面及份数

( 一 ) 纸张

   应采用幅面为 209×295 毫米规格的纸张 ( 相当于 A4 纸张规格 ) 。

( 二 ) 封面

1 、封面应标有 " 基金管理公司 ------ 设立申请材料 " 字样;

2 、申请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名称、申请人名称;

3 、正式报送申请材料的日期;

4 、主要承办人姓名、联系方式。

( 三 )

   页码 : 应当置于每页下端居中 , 字符大小为五号 , 按内容分章节安排页码顺序 , 例如 :1--4 、 2--26 、 3--58 或者 1--4--1 、 3--1--2 、 3--4--21

······ 章节之间应当有分隔页。

( 四 ) 份数 : 申请材料一式 4 份 , 其中 1 份为原件 ,1 份为电子版光盘。审核通过后 , 申请人应当另行提交书面和电子版光盘申请材料 ( 定稿 ) 各 1 份。

   二、设立申请材料目录与内容

( 一 ) 承诺函

   股东对提交申请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作出的承诺 , 以固有货币资金出资且不受制于任何第三方的承诺。

( 二 ) 确认书

   同意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股东信贷记录等社会信誉情况进行查核的确认书。

( 三 ) 申请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拟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名称、目的、设立方案、股东资格条件等 , 应由各股东法人代表签字、单位盖章。

( 四 ) 商业计划书

   主要内容包括 :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必要性、可行性、主要股东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目的、基金管理公司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以及开业后 3--5 年财务预测等。

( 五 ) 股东情况

1 、基金管理公司拟任股东基本情况表 ( 表格见附件六 , 如内容填写不下 , 可另加附页 )

2 、基金管理公司拟任股东证券投资情况表 ( 表格见附件七 , 如有证券投资 , 则填写此表;如内容填写不下 , 可另加附页 )

3 、法人资格及业务资格证明文件

   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副本 ) 》 ( 复印件 ) 、国家有关监管机构颁发的业务许可证或法人许可证副本 ( 复印件 ) 。

4 、注册资本及经营状况

(1) 股东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三年财务报告 , 注册资本变动情况 , 相关纳税情况说明;

(2) 主要股东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两个季度末的公司净资产总额、净资本总额和净资本占净资产的比例等资产状况情况 ( 证券经营机构 ) ;最近两个季度末的拨备覆盖率和资本净额 ( 动态 ) 情况 ( 信托资产管理机构 ) 。

(3) 主要股东从事证券经营、信托资产管理业务情况说明。特别要说明证券自营、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投资及管理投资于证券市场的资金信托计划等的投资规模、管理方式、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投资运作及收益情况等。

(4)

   除主要股东外的其他股东的业务经营、主营业务收入、盈利等情况说明。存在证券自营、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投资及管理投资于证券市场的资金信托计划等业务的 , 需要说明其投资规模、管理方式、决策程序、风险控制及收益情况等。

5 、股东公司治理、内部控制情况说明

6 、遵规守法和社会信誉情况说明

   股东遵规守法和社会信誉情况说明 , 重点说明最近三年是否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 是否存在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 是否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 是否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 在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 , 以及金融监管、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是否存在不良记录。

7 、股东已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情况说明

   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是已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 , 应就以下情况作出说明 : 已参股的基金管理公司名称、出资金额与比例、历年投资收益情况、向基金管理公司委派人员情况、行使股东权利与履行股东义务的情况等 , 并说明再次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原因及避免不正当关联交易的具体措施。

8 、股东与关联方关系说明

   各股东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与示意图 , 关联关系应追溯到股东的实际控制人、最终权益持有人。

9 、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中 , 境外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 :

(1) 基本情况 , 主要包括 : 公司名称、实缴资本、成立时间、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公司主要负责人、董事会成员或主要合伙人名单及其简历;

(2) 注册地或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 ( 副本 ), 机构合法存续的证明;

(3) 近三年是否受到所在国家和地区有关监管当局和司法机关处罚的说明 , 并经所在国家和地区证券监管机构或者有关机构认证;

(4) 经过审计的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

(5) 从事证券资产管理的时间、提出申请时证券资产管理的业务类型 ( 私募基金、公募基金、养老金、个人账户等 ) 、规模;最近三年所管理公募基金的规模、产品种类、业绩表现等情况;

(6) 参股中国基金管理公司的战略发展报告;

(7) 境外机构及其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及示意图。境外机构及其关联方如在申请前已在中国境内设有分支机构、独资或合资企业 , 直接或间接开展银行、证券、保险业务活动及作为 QFII 投资中国证券市场的 , 应当提交书面报告 , 说明有关情况;

(8) 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境内外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申请材料 , 应当使用中文。境外机构及其所在国家和地区证券监管机构出具的文件、资料使用外文的 , 应当附有与原文内容一致的中文译本。

( 六 ) 发起协议/合资合同

   主要内容包括各股东对拟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出资金额与比例、股东在设立准备期间的权利与义务、股东对基金管理公司筹备组的授权等。


( 七 ) 设立准备情况说明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

1 、人员准备情况 , 主要包括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资格条件和到位情况;

2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情况;

3 、办公场所购置、租赁及相关设备购置的方案。

( 八 ) 公司章程 ( 草案 )

( 九 ) 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能

( 十 ) 内部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内部控制大纲、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

( 十一 ) 拟任从业人员资格申请材料

   主要包括 :

1 、至少包括符合规定的董事长、总经理、督察长任职申请材料及董事报告材料;

2 、现场检查之前需提交基金经理及其他从事研究、投资、估值、营销等业务的人员的基本情况 , 主要包括身份证复印件、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基金从业资格证明及简历;

3 、股东会关于选举董事 , 董事会选举董事长、聘用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

( 十二 ) 中介机构意见

1 、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会计师对内部控制制度出具的评价意见;

2 、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1) 对股东资格的确认 , 重点是股东遵规守法和社会信誉情况的确认;

(2) 对股东是实际出资人 , 不存在通过信托合同、托管、秘密协议等形式进行出资的确认;

(3) 对股东与关联方关系说明的确认 , 重点是对实际控制人或最终权益持有人的确认;

(4) 对发起协议/合资合同合法性、有效性和全面性的意见;

(5) 对基金管理公司章程 ( 草案 ) 合法性、有效性和全面性的意见;

(6) 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任职资格、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的意见。

( 十三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附件二

   基金管理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申请材料的

   内容与格式

   一、申请材料的纸张、封面及份数

( 一 ) 纸张

   应采用幅面为 209×295 毫米规格的纸张 ( 相当于 A4 纸张规格 ) 。

( 二 ) 封面

   封面应标有 " 基金管理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申请材料 " 字样、申请人名称以及主要承办人姓名、联系方式。

( 三 ) 份数

   申请材料一式 4 份 , 其中 1 份为原件 ,1 份为电子版光盘。

   二、申请材料目录

( 一 ) 承诺函

   公司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作出承诺。

( 二 ) 申请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设立分支机构原因 , 具备设立分支机构条件的说明 , 拟设立分公司的名称、场所 ( 地址、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 ) 、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和传真等。

( 三 ) 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

( 四 ) 拟设立分支机构的主要职责和管理制度。

( 五 ) 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及主要业务人员的简历。

( 六 ) 法律意见书。

( 七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附件三

   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变更申请材料的

   内容与格式

   本附件适用于以下事项 :

1 、新增股东;

2 、股东出资转让;

3 、存在以下情况的股东出资比例变更 :(1) 主要股东发生变化; (2) 出资比例低于 25 %的股东将出资比例提高到 25 %以上; (3) 持有

25 %以上出资的股东提高出资比例。

   一、申请材料的纸张、封面及份数

( 一 ) 纸张

   应采用幅面为 209×295 毫米规格的纸张 ( 相当于 A4 纸张规格 ) 。

( 二 ) 封面

   封面应标有 " 基金管理公司重大变更申请材料 " 字样、具体变更事项、申请人名称以及主要承办人姓名、联系方式。

( 三 ) 份数 : 申请材料一式 4 份 , 其中至少 1 份为原件 ,1 份电子版光盘。审核通过后 , 申请人应当另行提交书面和电子版光盘申请材料 ( 定稿 ) 各 1 份。

   二、申请材料目录

( 一 ) 承诺函

   包括以下内容 :

1 、基金管理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作出的承诺;

2 、新增股东、受让方或出资认购方对以固有货币资金出资且不受制于任何第三方作出的承诺;

3 、出让方在相关审批事项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之前不得以任何方式放弃行使股东权利的承诺;

4 、受让方在相关审批事项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之前不得以任何方式行使股东权利的承诺。

( 二 ) 确认书

   同意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新增股东、受让方或出资认购方信贷记录等社会信誉情况进行查核的确认书。

( 三 ) 申请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重大变更事项的内容、目的、必要性、新增股东或受让方的资格条件 , 对基金管理公司经营的影响。

( 四 ) 股东会的决议 , 对基金管理公司办理有关具体事项的授权书。

( 五 ) 新增股东、受让方或出资认购方情况说明

1 、基金管理公司拟任股东基本情况表

2 、基金管理公司拟任股东证券投资情况表

3 、法人资格及业务资格证明文件

4 、注册资本及经营状况

5 、公司治理、内部控制情况说明

6 、遵规守法和社会信誉情况说明

7 、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情况说明

8 、关联方关系说明

9 、新增股东、受让方或出资认购方是境外机构的 , 需要提交的材料

   以上 1--9 项内容按照本通知 " 附件一中二、 ( 五 ) 股东情况 " 中 1--9 项的相应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10 、新增股东、受让方或出资认购方拟成为主要股东的 , 提供上述材料外 , 还应提交关于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及改善公司治理、加强内控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 六 ) 有关当事人出资转让协议、出资认购协议

( 七 ) 公司章程修正案

( 八 ) 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1 、对股东、受让方或出资认购方资格的确认 , 重点是股东遵规守法和社会信誉情况的确认;

2 、对股东、受让方或出资认购方是实际出资人 , 不存在通过信托合同、托管、秘密协议等形式进行出资的确认;

3 、对股东、受让方或出资认购方与关联方关系说明的确认 , 重点是对实际控制人或最终权益持有人的确认;

4 、对出资转让或者出资认购协议合法性、有效性和全面性的意见;

5 、对基金管理公司章程修正案合法性、有效性的意见;

6 、对股东会及股东会决议的合法性、合规性的意见。

( 九 ) 涉及股东名称变更的 , 只需提供上述 ( 三 ) 、 ( 七 ) 规定的内容 , 以及股东名称变更的相关法律文件

( 十 ) 中国证监会依照规定的其他材料

   附件四

   基金管理公司其他变更事项申请材料的

   内容与格式

   本附件适用于以下事项 :

1 、变更注册资本且股东出资比例不变;

2 、变更注册资本且股东出资比例改变 , 但不存在以下情况 :

(1) 主要股东发生变化; (2) 出资比例低于 25 %的股东将出资比例提高到 25 %以上; (3) 持有 25 %以上出资的股东提高出资比例。

3 、变更公司名称、住所 , 修改章程等重大变更事项。

   一、申请材料的纸张、封面及份数

( 一 ) 纸张

   应采用幅面为 209×295 毫米规格的纸张 ( 相当于 A4 纸张规格 ) 。

( 二 ) 封面

   封面应标有 " 基金管理公司重大变更申请材料 " 字样、具体变更事项、申请人名称以及主要承办人姓名、联系方式。

( 三 ) 份数 : 申请材料一式 4 份 , 其中至少 1 份为原件 ,1 份电子版光盘。审核通过后 , 申请人应当另行提交书面和电子版光盘申请材料 ( 定稿 ) 各 1 份。

   二、申请材料目录

( 一 ) 承诺函

   基金管理公司和相关当事人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 , 以及以固有货币资金出资且不受制于任何第三方的承诺。

( 二 ) 申请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重大变更事项的内容、目的 , 对基金管理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 三 ) 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 , 及对基金管理公司办理有关具体事项的授权书。

( 四 ) 公司章程修正案。

( 五 )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 六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附件五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办事处及变更、

   撤销分支机构、办事处报告材料的内容与格式

   一、 报告材料的纸张、封面及份数
( 一 ) 纸张

   应采用幅面为 209×295 毫米规格的纸张 ( 相当于 A4 纸张规格 ) 。

( 二 ) 封面

   封面应标有 " 基金管理公司办事处设立报告材料 " 或 " 基金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办事处变更/撤销报告材料 " 字样 , 报告人名称以及主要承办人姓名、联系方式。

( 三 ) 份数

   报告材料一式 3 份 , 其中 1 份为原件 ,1 份电子版光盘。

   二、报告材料目录

( 一 ) 承诺函

   公司对提交报告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作出承诺。

( 二 ) 报告事项说明

1 、主要内容包括设立办事处 , 变更或撤销分支机构/办事处相关事项的原因 , 具体报告事项。

2 、具体报告事项说明 : 设立办事处的名称 , 场所 ( 地址、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 ), 负责人名称及联系电话、简历;变更、撤销事项的具体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

( 三 ) 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

( 四 ) 法律意见书。

( 五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附件六

   基金管理公司拟任股东基本情况表

   附件七

   基金管理公司拟任股东证券投资情况表

( 如有证券投资 , 则填写此表 )

   注 :1 、自有账户是指以申请人自己名义开设的法人账户。

2 、受托经营账户是指申请人受他人之托从事证券投资所使用的账户。

3 、委托他人经营账户是指申请人委托他人进行证券投资所使用的他人账户。

4 、其它实际控制账户包括以曾用名称开设的账户等申请人实际控制的账户。